家族多人同时遇难 遗产如何分配文章发表于...
家族多人同时遇难 遗产如何分配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 年11月3日第3版
【案情介绍】
杨女士的公公、婆婆和丈夫在同一场车祸中遇难,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杨女士的公公、婆婆还有一个女儿在世,而杨女士怀有丈夫的遗腹子。杨女士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公公、婆婆的遗产是否应由二老的女儿独自继承?我和未出世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律师解答】
杨女士及其腹中胎儿可以继承公公、婆婆一半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本案中,杨女士的公公、婆婆与丈夫属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三人在同一场车祸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且都有其他继承人,依法推定杨女士的公公、婆婆先于杨女士的丈夫死亡;公公、婆婆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因为公公、婆婆只有一子一女,再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其儿子和女儿各自继承一半遗产。也就是说,杨女士的丈夫和公公、婆婆的女儿享有同等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据此,杨女士的丈夫死后,杨女士及其腹中胎儿可以转继承公公、婆婆一半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应当自出生时具有到死亡时消灭。那么,为什么杨女士腹中的胎儿也能成为继承主体呢?因为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胎儿继承的民事权利能力,故杨女士腹中的胎儿可以作为继承主体。如果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另外,杨女士可以代理腹中胎儿与公公、婆婆的女儿对遗产进行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杨女士和公公、婆婆的女儿在分割公公、婆婆的遗产时,应当保留腹中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杨女士一人继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雪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