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女子翻越隔离栏发生车祸,小车司机赔了20多万,咋回事?
一名90后女子在翻越道路中间的隔离栏时被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司机驾车逃离,被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伤女子承担次要责任。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驾驶员陈某向伤者严某赔偿21万余元。
事发后,陈某担心自己酒驾被查出,便驾车逃离了现场,随后请来一位朋友,由朋友驾驶他的车返回现场,替自己顶包,但被交警识破。直到第二天,在事发30多个小时后,陈某才到交警大队说明了情况。
交警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严某承担次要责任。严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00多天,陈某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合计为202639.65元。
因保险公司认为陈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请人顶包,拒绝对本次事故理赔,严某出院后,遂向顺庆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司机陈某及其车辆投保的南充某保险公司赔偿医她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345802.23元(已扣除垫付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驾驶员不得饮酒驾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警、禁止肇事逃逸。而交警对陈某及其相关证人调查取证,均证实了陈某喝酒至深夜、撞人后找人顶包的事实,且在事故发生后30多个小时才由交警传唤接受调查询问,交警已认定陈某属于逃离现场。保险公司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已向陈某尽到了应尽的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拒赔。法院酌定由陈某按80%向严某承担赔偿责任,严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在该车的交强险限额内向严某赔偿。因陈某的酒驾且逃离现场的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拒赔,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和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自费药品费等部分,由陈某按80%向严某赔付。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严某赔付118800元,陈某向严某赔付212732.7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日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
被保险人违反该条款将不予理赔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性规定,而法院通过调查,认定投保人陈某对禁止性规定的概念和内容知道,保险公司就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的后果已通过保险条款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了提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一二审法院均不支持当事人陈某的主张,判决其赔偿21万余元。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应当吸取这一教训。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来源:南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