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担责,将受害人杀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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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11时,刘文强驾驶出租车,在友谊购物中心搭载于某某,行至市南区南外环路附近,二人在车内发生了性关系。后刘文强驾车载于某某返回市区时,撞上南外环路中间的隔离带,于某某被甩出车外。刘文强因害怕承担责任,用手掐于某某颈部致其昏迷,将于某某拖至南外环路北侧七团靶场的空地掩埋。刘文强恐罪行败露,又取来铁锹,再次将于某某掩埋,并拿走于某某的黄金项链、戒指(价值共计15723元)等财物。于某某因被扼颈后泥土覆盖头部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刘文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解答:
刘文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刘文强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承担责任,将被害人杀死,窃取被害人的财物,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对刘文强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周浩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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