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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上公路,危险驾驶被判刑

#酒驾# #醉驾入刑十周年# 【酒后驾车上公路,危险驾驶被判刑】为有效震慑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4日上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集中公诉,伊川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伊川县交警大队查处的6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机动车驾驶人,6名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司机”分别被依法判处两个月和三个月不等拘役,并处相应罚金。#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0年11月19日22时43分左右,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6***0号小型汽车,沿人民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辉超市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判处罚金17000元。王某某曾于2018年11月13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伊川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2019年11月11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他第二次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案例二]2020年09月27日01时29分左右,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M***5号小型汽车,在文化南路法院门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80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0.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丁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判处罚金20000元。

[案例三]2021年10月13日23时37分左右,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7***F号小型汽车,沿龙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彦博大道交叉口,又沿彦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了10米左右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判处罚金15000元。

[案例四]2021年10月12日22时51分,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1***A号小型汽车沿文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伊川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是117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赵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判处罚金17000元。

[案例五]2021年10月13日23时22分左右,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D****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沿S238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彦博大道路口,又沿彦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10米左右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朱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判处罚金17000元。

[案例六]2021年10月17日21时41分,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电动四轮代步车沿杜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杜康大道与景艺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结果是150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曹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判处罚金20000元。

伊川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

酒后驾车不会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体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由于每个人的酒精代谢能力、饮酒量、酒水种类等不同,体内酒精分解代谢的时间也各不相同。最为稳妥的办法是,只要喝了酒,至少要等24小时后再驾车,以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