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商南交警曝光台||12月份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二)

商南交警曝光台||12月份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二)

#五大曝光#【商南交警曝光台||12月份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二)】事故猛于虎,时刻要警惕;每起惨痛交通事故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深刻总结,汲取教训。通过下面2起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违法超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希望给你带来警示。#知危险会避险#

案例一

事故案情:2021年11月19日13时10分,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AXXX5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67公里600米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4XXX6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遇前车正在转弯、掉头、超车的,不得超车。

案例二

事故案情:2021年12月06日14时30分,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SXXX5的小型客车,沿湘荆路往湘河方向行驶至湘荆路0公里700米处超车时与前方相同方向孔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孔某某与乘坐人聂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方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驶回原车道且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孔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机动车超车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关灯或者鸣喇叭。前车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由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被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