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交警曝光台||12月份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三)
#五大曝光#【商南交警曝光台||12月份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三)】事故猛于虎,时刻要警惕;每起惨痛交通事故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深刻总结,汲取教训。通过下面2起调头时妨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未确保安全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希望给你带来警示。#知危险会避险##守法知礼平安行#
案例一
事故案情:2021年11月24日08时27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9XXX1的小型客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富水镇扶贫开发公司路口掉头过程中,与后方同向行驶刘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刘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案例二
事故案情:2021年12月05日16时20分,阮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商郧路往商南方向行驶至商郧路55公里200米时,与相对方向在路边行走的行人谢某某与玉某某发生刮擦,致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阮某某与行人谢某某和玉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当事人阮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谢某某、玉某某无事故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