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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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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徐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案发后,徐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徐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孙真律师解答:

徐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刚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又实施犯罪,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徐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徐刚的犯罪情节,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不宜判处缓刑。

孙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民商事领域,为客户有效处理各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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