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酒驾被“双开”!商丘中院通报2021年度醉驾典型案例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会给自身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果。为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维护公共安全,商丘两级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的政策,全年共审结醉驾案件816件,其中判处缓免刑10件,缓免刑适用率为1.22%。新春佳节将至,特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醉驾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
案例1 张某醉驾案
【基本案情】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7mg/100mL。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2021年度全市审结的酒精含量最高的醉驾案件,已超过入罪标准80mg/100ml的5倍。众所周知,酒精具有麻醉作用,会导致驾驶人员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等,酒后驾车将极大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对此类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处以较重刑罚。
案例2 陈某醉驾案
【基本案情】
系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白云国土所副所长,中共党员)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归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雪苑路交叉口北侧时,与黄某庆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剐蹭,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经事故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常言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生活常识,也是铁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碰触的“高压线”。本案被告人身为党员干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醉驾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受到党纪处分,面对法律,没有任何弹性。广大党员干部要恪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这两把“戒尺”,始终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时刻自警自省自律,慎独慎微慎行,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案例3 郑某醉驾案
【基本案情】
系虞城县公安局民警,中共党员)酒后驾驶越野轿车沿木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至诚五路路口时,与驾驶出租车的任某杰发生争执,后郑某驾车离开现场,任某杰驾车追赶并电话报警举报郑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当晚23时许,郑某在虞城县刘店乡S203省道大魏庄附近被拦停。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郑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35mg/100mL。经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3mg/100mL。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身为公安干警,不仅有保卫人民群众安全的职责和使命,更应是遵纪守法的典范,其明知醉酒驾车是违法行为,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因罪获刑后,还将给予“双开”处分,付出惨重代价,教训极为深刻。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以此案为诫,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坚决让方向盘远离酒杯,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4 张某某、陈某某醉驾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均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典型意义】
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醉酒状态会严重影响驾驶人的反应速度和判断力,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同车人理应对张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予以劝阻,非但没有制止,在发生事故后,明知自己也饮酒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二人双双被追责。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案例5 卫某醉驾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卫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为饮酒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本案中,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的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对其处罚还要综合考虑醉驾的时间、地点、驾驶机动车类型、认罪态度等情节,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确保对醉驾案件严厉打击的态势下,还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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