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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安全车距 追尾前车酿事故

#河检君分享# 【未保持安全车距 追尾前车酿事故】2022年1月7日16时50分许,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同济路与大禹西路路口时,与田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了致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的,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不得超车。本次事故中,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前车掉头的过程中进行超车,将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