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醉驾犯罪记录封存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
【阅读提示】醉驾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代表建议调整醉驾入刑标准
光明网评论员:全国两会在即。昨天(2月25日),有媒体报道称,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计划在此次“两会”期间提交建议,建立醉驾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限制记录查询和解封,减少对醉驾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负面影响。
为打击醉酒驾驶的危险驾驶行为,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死伤人数较此前10年分别减少6774人、13820人,2019年至2020年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连续2年下降,分别下降4%、7%。
醉驾入刑确实带来了惩治醉酒驾驶、警醒酒后驾驶的作用。但由于醉酒驾驶入刑,只要求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并不要求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学界业界对这一规定争议不断。此外,由于中国没有针对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因醉驾获刑将留下犯罪记录,伴随醉驾犯罪行为人一生。在中国,犯罪记录会实质性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及其子女就业、出入境、求学等日常生活。
除醉驾外,刑法所定义的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还包括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客运严重超载或超速等。从构成要件分析,上述行为都确能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带来潜在危险,但相较于严重超载的客运行为等,酒驾发生的场景众多,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大不相同,理应进行区分。正如追逐竞驶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条件是情结恶劣,这表明了非特定条件下的恶劣行为并不一定等同于犯罪。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对醉驾入刑是否需要附加限定条件,显然具有商榷空间。
在讨论刑罚立法是否妥当,人们常常谈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实际上,刑法、法律乃至公权力,都应该时刻保持谦抑姿态。高压红线固然能够迅速且有效地实现社会治理效果,但也会因此让部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人,丧失了回归正常生活的可能。为此,刑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了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相关条件,避免造成所有犯罪一律入刑。
有关司法实践也同样认识到了这一点。2017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醉驾行为重新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危险驾驶罪同样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醉驾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是否应该对醉驾入刑宽纵仍然需要审慎。从这一角度出发,人大代表提案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减轻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的负面影响,有其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