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代表建议醉驾不入刑,你支持吗?
交警在周末节假日查酒驾,已成为常态。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邵可强高鹏文图
在今年的河南省两会上,省高院工作报告显示: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刑事犯罪案例审理中的“第一大罪”。现实中,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几乎都是醉驾,可以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成刑事“第一大罪”。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他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理由是,大量的司法、社会资源被占用,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等。不过,不少公安交警及网友对“醉驾入刑”持支持的态度。对此,你怎么看?
醉驾成刑事“第一大罪”
“醉驾入刑”由此开启,至今已十年有余。
今年河南省两会上,省高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我省刑事一审案件前十案由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共27199案。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有12871案,相差一半多。
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刑事犯罪案例审理中的“第一大罪”。
这个现象不是我省独有的。最高法曾公布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
“近年来,惠济法院办理的醉驾类危险驾驶案占刑事案件比值在1/5,且类型较为单一,犯罪情节多数较为轻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任斐说,“近三年我个人每年审理约90起醉驾案件,办理周期一般是一个星期。”
建议取消“醉驾入刑”,防止“泛刑事化”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受访时表示,他将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继续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
朱列玉认为,通过刑事手段来治理醉驾行为,国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不仅包括公检法等机关、设备以及人员的成本,还包括羁押场所的成本,导致大量的公检法办案资源及社会资源被占用。
他还指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也不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对于犯罪越少越好的要求”。
对此,朱列玉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完善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暂扣和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起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对于“泛刑事化”的危害,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同样担忧。“目前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的96.8%降至2020年的53%。但羁押率仍然很高,造成了国家羁押成本增加,不利于社会长期稳定和发展。”沈开举认为,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正是因为最严厉,刑罚手段对打击犯罪行为震慑力大、发挥的作用大。与之相应的是这种手段的副作用也大,即国家、社会与个人需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大。
沈开举进一步表示,从国家治理的顺序上讲,凡是民事纠纷一律通过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凡是行政纠纷一律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只有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才能够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把刑罚作为惩罚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
沈开举认为,要慎用刑法、慎重羁押,防止“泛刑事化”,“不能以为抓人越多越好,呼吁全国人大对这项刑事立法进行第三方评估”。
“醉驾入刑”能否松动?
自2011年开始,河南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对酒醉驾持“高压”态度。
据统计,十年(2011年至2021年)间,全省累计查处醉驾案件174420起,特别是近三年全省交警精准开展查缉行动、完善周末夜查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四个延伸”以来,年均查处醉驾案件3万余起。
“‘醉驾入刑’对道路安全的贡献,有目共睹,不能半途而废。”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从治理效果看,酒醉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自2015年至2020年的5年间,全省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涉酒醉驾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年均分别下降27.52%和32.2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参与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王顺安受访时表示,“醉驾入刑”是全世界认可的文明准则,其初衷并非在于惩罚,而在于警示、预防犯罪,使人们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生活习惯。通过十多年的法律实施和社会宣传,“酒后不开车”的社会共识已经形成,这即是“醉驾入刑”立法目的。
他表示,为构建和谐社会,对危险驾驶罪与时俱进地修改与完善,将其负面作用降到最低程度,也是应该的。比如,6个月以下拘役实刑减少,带有损害修复和强制戒酒令性质的缓刑、社区矫正增加,对表现合规者建构“前科消灭制度”等。
此外,王顺安表示,每年近30万起的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司法成本,但他也提醒,人们应该看到其在保障群众生命和财政安全、减少恶性交通事故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