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大货车相撞,肇事司机身亡!事故原因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宾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黎塘镇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G358国道宾阳县黎塘镇“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G358国道宾阳县黎塘镇“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
事故原因
(一)
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黄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
交管部门对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意见
1、黄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韦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经检验桂AQ70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转向灯无响应)、载货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该车核载总质量为49000kg,实载总质量为49200kg),其交通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因上述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所以韦某无此事故责任。
(三)
事故直接原因
黄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二、
事故车辆企业履职情况
广西弘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较健全,建立有安全生产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安全培训制度和2021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已按要求建立及发布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有隐患排查工作;已按时对事发车辆进行年检和二级维护,已安排人员管理GPS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
宾阳县三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较健全,建立有安全生产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安全培训制度和2021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已按要求建立及发布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有隐患排查工作和编制有应急预案并开展有应急演练;已按时对事发车辆进行年检和二级维护,已安排人员管理GPS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
三、
相关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G358国道宾阳县黎塘镇“10·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作如下处理:
1. 黄某,桂AQ782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驾驶桂AQ782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肇事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罚。
2. 韦某,桂AQ70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经检验桂AQ70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转向灯无响应)且载货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该车核载总质量为49000kg,实载总质量为49200kg)上路行驶,因上述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另案处理。
3. 广西弘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较健全,建立有安全生产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安全培训制度和2021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已按要求建立及发布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有隐患排查工作;已按时对事发车辆进行年检和二级维护,已安排人员管理GPS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
综上,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落实到位,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管理问题,建议免于处罚。
4. 宾阳县三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较健全,建立有安全生产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安全培训制度和2021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已按要求建立及发布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有隐患排查工作和编制有应急预案并开展有应急演练;已按时对事发车辆进行年检和二级维护,已安排人员管理GPS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
综上,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落实到位,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管理问题,建议免于处罚。
四、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加强公路交通、道路运输检查管理。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省道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具备上路条件的车辆上路运行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属地企业或者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大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驾驶人员驾驶能力和技术,增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加强对货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