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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 交通事故致毁容 法官调解促和谐

近日,邺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圆满化解矛盾。

基本案情:被告李某甲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乘坐人原告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乙无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李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甲赔偿其各项损失15000元。


争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 交通事故致毁容 法官调解促和谐


办理过程: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李某乙面部受伤,因其年纪尚小后续仍需不间断治疗,故而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后续的整容费问题。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李某甲所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故承办法官当即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系。保险公司表示,后续治疗费用的负担非一家之言可决定,需李某乙提供专业的鉴定证明方可佐证。考虑到原告及其父母的焦急心情,本着为民解忧、案结事了的办案宗旨,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一方面向保险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劝解原告要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保险公司认可了原告李某乙的后续诊疗费,双方当事人就各项赔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结果: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乙包括整容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4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