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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行为无疑是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不属
案情简介 徐某为重庆市涪陵区某市政管理单位员工,吴某为该单位实习人员。2013年7月22日,徐某驾驶自有车辆载吴某等人外出为单位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