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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上下班途中”应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不偏离正常目的的合理路径之中。在不偏离上述合理路
“众所周知,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人力资源法律讲堂上,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汪忠律师表示。 汪忠举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认为: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