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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祸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存在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等相关主体,这些主体根据不同情形对交通事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当机动车转让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这时机动车虽然在办理转让程
一、机动车转让应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已报废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话,都要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购买报废车出事故
一、报废机动车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
湖南法院网讯 转让人已将机动车转让并交付给受让人,并且在达成买卖协议前明确告知受让人车辆状况,但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后受让人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洪江市法院